石新兰律师亲办案例
栾XX诉XX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医患纠纷
来源:石新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4
浏览量:1008

2007年2月25日,原告丈夫许XX因肛门不适到被告处就诊,被告诊断是混合痔,被告在未给许XX做任何检查的情况下做了痔疮手术,之后许XX便后出血严重 ,被告处无法医治先后转入潍坊市坊子区a医院、潍坊市a医院、潍坊市b医院、中国c解放军第s医院治疗。许XX于2011年6月1日因肝癌死亡。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5万元。

案件名称:栾XX诉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代理律师: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石新兰律师

案情简介:

2007年2月25日,原告丈夫许XX因肛门不适到被告处就诊,被告诊断是混合痔,被告在未给许XX做任何检查的情况下做了痔疮手术,之后许XX便后出血,严重时便血成喷射状(一次便血约100ml), 被告处无法医治先后转入潍坊市坊子区a医院、潍坊市a医院、潍坊市b医院、中国c解放军第s医院治疗。许XX于2011年6月1日因肝癌死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5万元。

承办过程:

本案经过三次鉴定,4次庭审,原被告双方围绕着被告2007年2月25日的混合痔手术与许XX的肝癌死亡有无因果关系以及被告应否承担痔疮手术以后原告的损失展开激烈的法庭辩论。本案所需医学专业知识较强,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就许XX术后严重出血,对其原有的病情是否有影响多次请教医学专家。庭审中原告紧紧抓住被告混合痔手术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许XX术后严重出血这一关键环节,以及严重出血导致许XX 肝供血不足,→肝供血不足导致→肝造血不足、、、、、、→肝癌发生→肝癌导致许XX死亡进行辩论,针对被告主张只承担痔疮手术的损失,本律师从最后一次申请鉴定的主体以及送检材料、委托鉴定事项等方面对被告的主张进行的反驳。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在许XX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我作为原告方的代理人,就本案双方诉争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合议庭参考:

一、 被告在本案的医疗损害中是否存在过错 以及该过错在医疗损害中应承担的责任划分:

(1)、被告在实施手术前,应将手术的必要性、手术名称、手术方案以及是否有其他治疗方法、手术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并发症等情况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并应当与患者签署书面手术协议书及麻醉协议书,但被告均未履行以上的告知义务也未与本案的受害人及家属签署书面手术协议书及麻醉协议书。

(2)、被告未对许XX进行术前身体状况的检查,包括心肺功能、肝肾功能以及常规血液检查,以确定是否进行手术、手术的风险以及术中术后可能会出现的意外情况等,而草率给许XX进行手术,导致术后出现喷射状便血(严重时一次便血约100ml)。从被告2007年3月11日的住院病历对许XX的描述:术后便血加重,呈喷射状,严重时一次便血约100ml,于4天前感全身乏力、头晕、发热、面色苍白。不难看出:由于大量的、长时间的便血,致使许XX大量失血。从医学的角度上讲由于失血过多,引起肝脏血供减少,导致肝造血不足,供血不足加重徐XX慢性肝硬化的发展,促进肝癌的发生,肝癌终末期转移以及肝癌并发症的发生是导致徐夕刚死亡的直接原因。

(3)、鉴定结论是依据送检的材料作出的。而送检的病历不仅有2007年2月25号被告XX区中医院做痔疮手术的门诊病历也包括了2007年3月11日在被告处的住院病历一份、2007年3月20日潍坊医学院的门诊病历一份、2007年3月24日潍坊a医院住院病历一份、2007年4月6日坊子区a医院住院病历一份以及2009年6月20日——2010年10月21日中国c解放军第89医院的住院病历4份。也就是说鉴定结论 ,是对被告手术过错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的鉴定意见。

综上所述,被告应对许XX的慢性病情加重以及加重后的病情导致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此次医疗过错损害赔偿中承担70%的责任,赔偿原告228635元(包括:原告丈夫许xx的死亡赔偿金、2007、2、25至2011、6、1日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

简要点评:

一起长达四年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最后终于圆满的画上了句号,当事人对判决结果非常的满意。

医疗损害赔偿类案件,对受害者来说具有很多不利的方面。首先,从证据方面讲:院方掌握着病例,受害人想取的完整的病例证据很难。其次,医疗损害赔偿类案件庭审中涉及较多的医学知识,院方出庭人员一般都是医学专业人员和律师,而受害人以及代理律师都不懂医学知识,这就对代理律师有较高的要求, 代理医疗损害赔偿类案件的律师,要善于策划案件,庭审中尽量扬长避短 ,让疑难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在庭审中以法律知识作为庭审主导,医学知识为辅,把不利于己方的因素降到最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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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石新兰
  • 执业律所:
    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7*********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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